關於稅,你知道多少?(La sociologie de l’impot)*社會科學類*暢銷書榜~推薦!
作者:馬克.勒瓦 ISBN:978986881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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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租稅正義
I.租稅重分配
為減少貧富之間的所得差距,各個國家藉由租稅或社會性稅捐,並搭配不同模式的社會補助金(prestations sociales)挹注,進行重分配的目的。從歷史的角度出發,我們首先將探討法國所得稅的重分配功能,接著討論在租稅改革的過程中,社會如何看待租稅不平等的現象。
1.客觀不平等與重分配
要描述不平等現象和指出各種重分配模式的特色,需要一些客觀的資料。統計數字顯示在法國,資產和所得的不平等的現象。例如,根據法國國家統計與經 濟研究所(Institut National de la Statistique et des Études Économique, INSEE)(Données sociales, 1996),最富有的一○%家戶持有的資產占全體五○%,所得則占全體的二八%,另一方面,最貧窮的五○%家戶持有的資產僅占全體八%,所得則占二五%。若按照不同的收入來源區分,勞動所得(les revenus d’activités)占整體所得的絕大部分(約三分之二),其中薪資占超過一半。社會性所得(les revenus sociaux)—含社會津貼(transferts)或退休金(retraites)—約占家戶收入的三分之一。資產所得(les revenus du patrimoine)估計占五%至一○%。在所有西歐國家中,勞動收入所占的比重都較(估算)資本所得來得高。
薪資不平等的評估比較容易測量。為了比較薪資的不平等,我們使用的指標是十分位 P90∕P10,也是許多國家所採用的指標。這項指標測量的是前一○%薪資最高者的薪資最下限與後一○%薪資最低者的薪資最上限之間的差距。在法國 ,差距約為三倍。收入最低者的平均薪資與收入最高者的平均薪資間的差距則更大,大約為五倍,但這第二種指標不利於進行跨國比較。根據第一種指標,法國薪資不平等的程度介於北歐國家、義大利和德國(二至二點五倍),和英國與奧地利(三點五至四點五倍)之間,屬於中等。若論所得的不平等,其倍數達到五點五倍,較薪資方面嚴重。與其他國家相比,雖然資料較不一致,法國仍算是中等的。在此同時,西歐資本主義國家的人民購買力有逐漸增加的情形,此一現象也要納入考量。舉例來說,一八七○年推估平均所得之差距和一九九○年申報平均所得的差距在一至十倍間,假如這項分析的結果正確,則我們可以說不平等的情形隨著已歷史發展而減少(三至四倍)。
重分配的效果是透過比較所得總額的分布(échelle des revenus bruts)和可支配所得的分布(échelle des revenus disponibles)來評估。可支配所得等於所得總額減去稅金與社會性稅捐再加上社會補助金。一種稅收愈是採累進制,其重分配效果便愈明顯,當然效果強弱也要看該稅在所有稅收中的比重多寡。此外,重分配並不僅僅依靠著稅收和社會稅的累進制,也依賴社會津貼的分發。如果這些津貼未和所得連結,就無法減少所得不平等,只有按照經濟狀況給予的社會津貼能帶來重分配的效果。
至於稅收,比較結果顯示法國一向是個特例,雖然近來法國的徵收制度和其他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已較接近。法國屬於稅率最高的國家之一(約為國內生產毛額的四五%),僅次於一些北歐國家之後。不過,稅率的差距其實是相對的,研究各國如何支付社會保險便能解釋差異何以存在:國家徵稅和私人資金兩種經費來源在各國社福制度中的比重並不相同。長期而言,我們看到所有 OECD的國家都有稅收提高的趨勢。歐洲共同體國家的平均稅率也在一九六五年至一九九○年間提高了一三.五%。這個現象解釋了何以降稅議題陸續出現在各國政府施政計畫中。法國的情形相當弔詭,儘管有各種降稅方案出現,(廣泛而言的)財稅負擔卻因一九九○年代末期經濟大好而升高(稅收超徵議題〔cagnotte fiscale〕)。所得稅在法國稅收中的比重較其他國家低得多,而一九六五年至一九九九年間所得稅平均而言都是 OECD國家的最大收入來源。另一方面,即便各種支應社會安全制度的直接稅(如全面社會捐〔 CSG〕,社會債務償金〔 CRDS〕)加重,致使社會分攤金( cotisation sociale)的比重相對減少,社會分攤金在法國仍較其他國家重。相對來說,在直接稅收入比重增加的同時,間接稅則保持穩定。 簡言之,OECD國家稅收制度長期保持穩定的現象,並不能掩蓋國與國之間的差異,雖然差異正緩緩縮小。
至於重分配,法國當前的制度比起其他國家欠缺效能。事實上,在財稅方面(單指稅的部分),重分配功能幾乎完全倚賴所得稅的累進制。然而,既然所得稅在整個稅收制度中所占的比重相對較低,法國稅制的重分配功能便效果不彰。儘管直接稅如 CSG和CRDS比重增加,但這些非累進制的稅對於重分配並無幫助。舉例而言 ,在一九九七年,前一%最富有的家戶持有所得總額的一○%,繳納所得稅和 CSG稅後仍持有整體所得的九%;前二○%持有所得占全體所得五七%的家戶在繳納所得稅和 CSG稅後仍持有整體所得的五五%。在所得分布「最底端」的二五%家戶只占整體所得的五%,在加上所得稅和 CSG稅的因素後持有整體所得的五.三%。因此,法國的稅制並未真正解決所得不平等的問題。
在社會面向上,非累進制的社會分攤金事實上也沒有成效,主要是靠依經濟情況給予的社會津貼來施行法國的重分配功能。在法國的重分配模型中,主要是以社會補助(prestations sociales)的方式挹注弱勢家庭,而不是透過稅收的累進制 :以福利國家政策試圖協助最貧窮家庭的問題,以緩解財稅國家的缺失。
稅金和社會稅的徵收,以及最重要的社會津貼,皆使所得不平等縮小,但此功效主要發揮在所得分布的前半段,亦即使所得較低者得與平均所得更接近。因此法 國重分配制度的效果儘管略遜於其他國家,仍然不可抹滅。法國的重分配模式特別仰賴社會津貼,相較之下,稅制弭平所得不平等的功能則顯得功能不彰。不過,一位經濟學家的長期研究仍指出,所得稅確實阻止了一九一四年以前資產過度集中的現象再度出現。
ISBN:9789868816008
叢書系列:紅書系
規格:平裝/184頁/32k/13x19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政治>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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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博客來BOOKS網路書店] http://www.books.com.tw/exep/assp.php/ap/products/0010539599?utm_source=ap&utm_medium=ap-books&utm_content=recomm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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