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Pi個資法[Lv Shi Pi Ge Zi Fa]*社會科學類*暢銷書榜~推薦!

作者:鄧湘全,陳德正
出版社:書泉
出版日期:2014/03/25
語言:繁體中文

定價: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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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9861219080
叢書系列:小市民法律大作戰
規格:平裝/352頁/15x21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法律實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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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1 餐廳開錯發票,可以貼公告找人嗎?

蘇西波某日去赤壁餐廳用餐,消費金額200元,店家依規定開立發票,蘇西波也索取發票,事後赤壁餐廳發現發票金額誤植為200000元,店家為尋找蘇西波回來更改發票,因為沒有任何客戶資訊,不得已將蘇西波在店內監視器中的畫面印成照片,公布張貼於店門外面,以公告方式希望蘇西波知道打錯發票,能回餐廳更換發票。赤壁餐廳是否有權利公布張貼蘇西波之照片畫面呢?這樣有無侵害蘇西波之個人資料權利呢?

律師觀點:
開錯發票真是麻煩,又沒有蘇西波的聯絡管道,急死餐廳老闆啦!

在公眾出入之大門口張貼人家相片,客人會不會主張侵犯隱私、侵害個資呢?既然赤壁餐廳不知道蘇西波的名字及電話,所以不會在張貼公告上載明蘇西波的個人聯絡資訊,最多就是貼上相片,然後說明打錯發票,如果他看到公告,或是認識他的人,麻煩通知他一聲。個人資料的定義,參考個資法第2條第1項定義內容,並不包括相片。不過,若可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資料,仍有可能認定是個人資料。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也就是說,相片若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可以識別出當事人,就可以認定是個人資料。

首先,沒有其他資料可以對照,而得以知悉蘇西波這個人,就像東施不會變成西施一樣,蘇西波也不可能像蘇東坡那樣有名。根據前述說明,本案例的相片資料,就不能算是個資法所定義的個資。其次,就算被認為此相片可能屬於某類型個資,但依個資法第51條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由此看來,赤壁餐廳從店內公開場所,取得之個人錄影畫面,只要沒有與其他個人資料相結合,就算回歸到間接識別的討論,本案仍然不會有個資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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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博客來BOOKS網路書店] http://www.books.com.tw/exep/assp.php/ap/products/0010630655?utm_source=ap&utm_medium=ap-books&utm_content=recomm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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