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4版)[Qiang Zhi Zhi Xing Fa (4 Ban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類*暢銷書榜~推薦!
作者:蘇盈貴 ISBN:9789864510788
|
【Preview】內容預覽/連載/試閱PDF下載 |
第1條(執行機關及強制執行之原則)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解說
強制執行之目的,在於為求滿足債權人私法上的請求權,因此,必須藉助執行機關,俾對債務人施予強制力,始能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
至於相關的執行機關為何?本法明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均應設民事執行處,辦理強制執行事項。即我國強制執行機關採單元制,由民事執行處負責辦理,而民事執行處則僅設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蓋地方法院與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債務人住所地較為接近,是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強制執行,較為便捷之故。
另外,強制執行雖與行政執行不同,前者在滿足債權人私法上的請求權,後者則在求國家有關公法上目的規範的實現。強制執行為國家為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所為的執行程序,因此在執行時,自應受到公平合理原則、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衡平性原則)等的約束,因此本條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利益衡平原則),以適當之方法為之(適當性原則),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必要性原則)。
參考資料
(一)釋字第16號解釋:強制執行法施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本院院解字第3308號解釋,仍應適用。
(二)釋字第35號解釋: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行政機關係依法科處罰鍰之公文書,如法律定有送由法院強制執行或得移送法院辦理者,自得認為同法第4條第6款所規定之執行名義,否則不能逕據以為強制執行。
ISBN:9789864510788
叢書系列:新白話六法系列
規格:平裝/448頁/25k正/14.8x21cm/普通級/單色印刷/4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六法全書/法規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總論
【Customers Who Bought This Item Also Bought】相關書籍,推薦書單... |
強制執行法(4版)[Qiang Zhi Zhi Xing Fa (4 Ban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類*
資料來源:[博客來BOOKS網路書店] http://www.books.com.tw/exep/assp.php/ap/products/0010739176?utm_source=ap&utm_medium=ap-books&utm_content=recommend
圖文屬原創所有。相關資訊僅供參考,歡迎前往選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