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概論(增訂二版)[Fei Ying Li Zu Zhi Gai Lun ( Zeng Ding Er Ban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類*暢銷書榜~推薦!
作者:林淑馨 ISBN:978957732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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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非營利組織的概念與功能
一、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在美國,非營利組織意指符合1954 年的國家稅法(the 1954 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501(c) 為公共利益工作而給予免稅鼓勵的團體,其中包含有教育、宗教等(鄭怡世、張英陣,2001:4)。關於非營利組織一詞,目前國內研究引用最多者應屬Salamon 之定義。根據Salamon(1992:3-7)的定義,非營利組織的構成應具備有下列六項特點:
(一)正式的組織(formal)
意指非營利組織必須具有某種程度的制度化,若僅是暫時性、非正式性的民眾集合並不能稱為非營利組織;同時該組織必須得到政府法律的合法承認,並且有正式的組織章程、定期的會議以及規劃運作過程。
(二)私人性質(private)
意指非營利組織必須與政府機構有所區隔,並非隸屬於政府部門,亦非由政府官員所掌理。但這並不是代表非營利組織不能接受政府的特定支持,或是政府官員不能成為其董事,最主要的關鍵在於非營利組織的基本結構必須是民間組織。
(三)非營利且不得分配盈餘(non-profit-distributing)
意指非營利組織並非為組織擁有者獲取利益而存在,非營利組織雖可以獲取利益,但必須將所獲取之利益運用在組織宗旨限定的任務上,而非分配給組織成員,此乃是非營利組織與企業最大不同之處。
(四)自主管理(self-governing)
意指非營利組織具有能夠管理自身活動之能力,不受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等外部力量所影響。
(五)志願性質(voluntary)
意指非營利組織在組織行動與事務管理上,應有某種程度是由具有志願性質的志工來參與,但並不意味組織的多數員工都必須是志工。
(六)公益屬性(philanthropic)
意指非營利組織的成立或活動之目標,應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質,並以服務公共為目的。
而另一位較常為其他非營利組織研究者所介紹的為Wolf,其認為非營利組織具有六項特質(Wolf, 1999: 21):
1. 必須具有公共服務的使命。
2. 必須組織是非營利或慈善的機構。
3. 其經營結構須排除私人利益或財物之獲得。
4. 經營享有合法免除政府稅收的優惠。
5. 須具有法律上的特別地位,捐助者或贊助者的捐款得列入免(減)稅範圍。
6. 為政府立案之合法組織,且接受相關法令規章規範管轄。
根據Salamon 和Wolf 的定義可知,非營利組織一詞或許缺乏統一的定義,但無論何者皆強調組織的公益和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特質。此外,正式的民間組織與享有稅賦上的優惠也是非營利組織的重要構成要素。
ISBN:9789577325228
叢書系列:非營利部門
規格:平裝/304頁/17x23cm/普通級/單色印刷/二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社會工作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行政>非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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